丰顺县始建于清乾隆二年(1738年)。当时,两广总督鄂尔达巡视潮州府海阳县丰政都通判府(在今丰良镇)后,上表具奏户部,应请丰政一都,并割嘉应、大埔、揭阳各邻近田粮户口,于通判府城地方开设县治。乾隆三年,准析海阳丰政都一、二、三图,揭阳县蓝田都九图、十图,大埔县清远都白芒社和嘉应州程乡县万安都的径心、环清、建桥三堡等田粮户设置新县。钦定县名丰顺。县署驻丰政都汤田(今丰良镇)。“丰顺”之名,由来已久,据县志载:明崇祯初(1628年)已有丰顺营设置;又据丰良东关坳石刻:清顺治九年(1652年),里人吴六奇立的“金汤巩固”碑中的一方石印,有丰顺吴府4字。建县后,始属广东省巡抚、两广总督潮州府惠潮嘉兵备道。辛亥革命后,属广东省政府潮循道。民国廿五年(1936年)属广东省政府第五行政区督察专署。解放后属兴梅专区专员公署,县治由丰良迁汤坑。1953年属粤东行政公署。1956年属汕头专署。1958年撤销丰顺县,将全县8个公社中汤坑、八乡、丰良、潘田划入揭阳县,大龙华、隍、黄金、潭江划入大埔县。1961年恢复原建制的丰顺县,县城仍驻汤坑镇,属汕头专区。1956年属梅县地区,今属梅州市。地理概况丰顺县地处东经115°30’-116°41’,北纬23°36′-24°13’。位于广东省东部,梅州市南端,东毗潮州,南邻揭阳,西连五华、兴宁,北接梅县、大埔。是梅州市和赣南、闽西地区通往潮汕沿海的必经之地。全县总面积2710平方公里。气候条件丰顺县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光照充足,雨量充沛,气候宜人,山清水秀。县城年平均气温21.4°C,年日照时数1938.8小时,全年无霜期322天。县城平均降雨量为1776.1毫米。
丰顺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